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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3 10:1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一)突出公开重点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8〕10号和苏政办发〔2018〕101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决策、管理、服务、执行和结果等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及时、全面公开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并根据地区、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二)细化具体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梳理细化本区、本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明确提出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市级扶贫、教育、民政、应急、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本单位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切实承担起国办发〔2018〕10号和苏政办发〔2018〕101号文件所列7个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相关任务,进一步细化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及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其中,脱贫攻坚领域由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负责;教育领域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委、市水务局负责;灾害事故救援领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负责;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由市文旅局和市体育局分别牵头负责。上述牵头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各自领域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具体思路目标、主要任务和举措、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等三方面,并于5月底前在“中国南京”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提升公开实效

各区各单位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平台,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要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集中发布和精准推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政府信息,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和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及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要认真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大限度满足公众信息需求;要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

三、注重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市有关单位要强化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责任清晰、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制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并将本领域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各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有关单位梳理公开事项,落实具体举措,切实做好本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单位要强化对本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和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加强考核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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