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4-06469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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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省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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