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4-03740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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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504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转发《省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实际做了补充完善,联合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市2024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次数、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申领条件等要求。
一是补贴目录参照《省通知》并补充更新。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原则上参照《省通知》目录执行,根据实际动态发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由全省统筹,均按照《省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合格证类培训项目按照当年度《南京市政府补贴合格证类培训目录》执行。除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外,其他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按照当年度《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执行。
二是补贴标准结合实际分档完善。对我市合格证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进行分档管理,如就业技能培训a类1000元/人、b类800元/人、c类600元/人、d类400元/人、e类300元/人,“启航南京”就业指导特色培训100元/人。明确我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上浮比例,符合申领我市当年度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条件的,并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相应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三是相关补贴申领要求加以明确。对个人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要求进行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工个人在我市申报考核并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无需培训备案申报,取证后直接申领补贴;纳入当年度政府补贴企业职工培训单位目录的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需备案申报,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属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四是加强创业培训分级分类管理。创业培训项目由低到高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等三个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低到高分为a、b、c、d等四个类别。原则上,劳动者应从低到高逐级参加培训,对劳动者先参加高类别培训项目,后参加低类别培训项目的,对低类别培训项目不予补贴,且参加同一类别培训项目只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五是明确补贴次数及申领时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息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取得证书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身份对象及申领要求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3〕75号)执行。
六是补贴属地管理等进行细化。明确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按照属地原则提交培训补贴申请,即我市个人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企业(机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中已开班备案生成班级编号的班级按原政策、补贴标准执行。对于2023年核发的证书,2023年已申报培训补贴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24年申报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清单、申领时限按原政策执行,补贴标准按照《通知》执行,个人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申领补贴,企业通过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企业非备案补贴申请”模块申领补贴。2024年备案的班级及核发的证书,均按《通知》执行。
文件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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