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3-91849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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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人社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和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开发10万个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等部署要求,为高效落实江苏省“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将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我市实际,对青年就业见习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形成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见习补贴对象和期限、明确见习单位(基地)等申报条件、优化见习组织管理、统一见习生活费补贴拨付方式、提高见习留用奖励等措施提升见习质效,引导更多优质见习单位参与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就业技能,尽快实现留宁就业。
(一)明确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见习对象为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这三类群体均可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登记失业青年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明确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和服务机构申报条件。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在10人及以上,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近三年平均每年招收见习人数达20人及以上,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50%的优质见习单位还可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具备职业介绍、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资质、稳定的服务客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报就业见习服务机构。
(三)明确就业见习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开展见习工作前期基础和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请和审核、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申请和审核、就业见习岗位发布、见习意愿人员报名、见习人员确定、见习协议签订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四)明确见习补贴的标准和申领要求。见习补贴由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见习跟踪服务补贴、见习带教补贴以及留用奖励构成。本次《实施办法》补贴标准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对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月拨付至就业见习人员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二是原留用奖励1000-2000元/人两档发放标准,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500元/人的留用奖励。三是进一步明确见习补贴由各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五是明确见习管理要求。就业见习工作由市区两级人社、财政部门明确分工、协同管理;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选择“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单位 就业见习服务机构”两种方式开展见习;明确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基地)和见习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加强动态管理。
文件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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