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3-83331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人社〔2023〕113号 | 关 键 词: | 部门文件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宁人社〔2023〕11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引才用才制度,促进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与国际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我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目录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职称管理权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南京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根据工作和发展实际适时进行更新完善,并面向社会公布。
二、适用条件
《目录》适用于具有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历、取得国(境)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与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南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宁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适用范围
持有《目录》内一类、二类、三类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可分别视同具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原则上不再另行换发同级职称证书):
1.持有《目录》内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及申报评审条件,可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国(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其国(境)外职业资格取得时间可视同相应层级职称取得时间,评审通过后可按程序获得高一级职称证书。
2.持有《目录》内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取得同级职称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我市相应系列职称,评审通过后可按程序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各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和具体要求以我市当年度各系列职称申报通知为准。
3.持有《目录》内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我市人才落户有关政策,可参照对应职称,申报办理人才落户。
附件:南京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目录(2023年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文件点击下载:宁人社〔2023〕113号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的政策解读
【】 【】 【】